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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最高可获2万元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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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在邓州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将可申请到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通过给予受害人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压力,化解交通事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
征 集 地 址:邓州市财政局(农行大楼13楼)
电 子 邮 箱:dengzhouwanlei[url=]@126.com[/url]
联  系  人:万  磊
联 系 电 话:0377-62126472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管理办法(试行)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通过给予受害人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压力,化解交通事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及时救助原则。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救助工作,确保有困难的受害人家庭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三)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二、救助对象

本办法中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为在我市直接管辖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且户籍所在地在邓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受害人家庭。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一)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
(二)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
(三)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生活困难非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三、救助标准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照附件3所列情形分档进行救助。
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来源限于市级自行筹集的资金,不得使用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救助程序(一)申请提出

1.申请主体。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
2.申请时限。受害人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⑴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见附件2);
⑵ 受害人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需提供受害人授权委托书或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⑶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⑸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且生活困难的证明;
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受害人或亲属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要进行走访、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

(三)资金发放

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将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被救助对象退还,申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附则

(一)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1.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2.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审核意见书
3.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

附件1: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

方式


身份

证号


住 址


与受害人关系


户籍

所在地


账户

信息

户名


与受害人关系


开户行


账 号


申请

理由


个人

声明

我声明:我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基金资金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返还所得款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核,申请人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予以受理,现提请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列表

市公安交警大队审核意见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批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邓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
救 助 标 准
单位:万元
事故类型
受害人
事故责任
救助标准
一档(伤残1、2、3级)
二档(伤残4、5、6、7级)
三档(伤残8、9、10级)
受害人伤残
无 责
2
1.5
1
有 责
1.5
1
0.5
受害人死亡
无 责
2
有 责
1.5
备注:1.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
2.受害人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按照十级伤残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救助金额。受害人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按照十级伤残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救助金额。
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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