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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 有些车险条款藏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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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5: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在静止时被撞竟然不赔!

  ■三者险最多只赔250元!

  ■专家提醒,不要光图便宜不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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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末年初购置新车的市民多了,免不了要给自己的爱车投保。有关人士提醒,车主在投保时,一定把保险条款读仔细了再签字,投保时也不能只看价格,更要看清保险责任……

  静止被撞不赔

  孙先生糊里糊涂地在省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车被撞坏索赔时才知道,这家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得“真高”,这车在行驶时撞坏赔,在静止时被撞不赔!

  孙先生的车停在路边,被一酒醉司机驾驶的小型货车撞坏,造成修车费29960元的损失,小货车主却无力偿还,而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答复:“不属保险责任,拒赔!”

  这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把保险责任表述为“保险车辆在行驶中被碰撞造成的损失”,免责条款表述为:“他人恶意行为(包括停放时被碰撞、被划痕)”,简单地说,车动时被撞了赔,不动时被撞不赔。

  后来有关方面在调解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保险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但是投保单不是投保人填写的,也无投保人签名。保险公司这时认识到自己的失误,表示可部分赔付,但不同意全额赔付。

  三者险只赔250元

  董先生2004年3月19日在办理银行购车贷款时,同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的私家车保险,这家公司使用的是2003年版的私家汽车保险条款。

  2005年3月4日,董先生驾车撞伤行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中,车主承担事故处理费2万余元。董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获知只能得到250元赔款!

  董先生十分不满,并到有关方面投诉,但投保单上有董先生的亲笔签名和手印。董先生说,当时经办人曾说在保额5万元以内都可以赔付,但现在不承认了!

  不要只图便宜

  记者就投保人面临的此类苦恼请教了专业律师,这位律师表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让非专业人士的车主看充满专业术语的保险条款,本身就把投保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审查保险合同中存在的对投保人不公平的保险条款。

  同时,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对关键条款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用醒目的字体提醒。另外,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多,要选择有信誉的保险公司去投保,不能只看价格,要看理赔和服务。

代办车险须谨慎

  目前,许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为购车客户办理车辆保险。车险代理业务在为不熟悉车险的车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發生了很多問題。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5年8月,张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根据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规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车辆保险。2005年10月18日,张先生按约向该汽车销售公司交缴了车辆保险费6000多元。30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又将保险费汇入某保险公司,并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款条。

  2006年1月13日上午,张先生驾车与他人的机动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办理保险手续为由不予受理。

  然而到了第二天即2006年1月14日,该保险公司开出汽车保险单,并将保险期限约定为2006年1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1月14日24时止。但是,对于张先生在已缴保费后,保单签发前發生的车辆事故损害,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汽车销售合同》将保费交给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是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問題,该事故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或保险公司来赔偿。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代收张某的保险费已汇至保险公司,自己已无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虽收取该笔保险费,但投保人未主动及时地提供车辆相关保险资料,是保险合同延迟签订的原因。三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起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未积极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对造成的后果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第三人汽车销售公司代收保险金后,未尽快为张先生办理车辆保险手续,致使原告出险后索赔被拒,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未能及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迟延出具保险单,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虽已交付保险费,但未主动及时提供相关保险资料,也应承担保险合同迟延缔约的相应责任。

  为此判决对原告车辆事故的2.5万余元损失,分别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000余元,第三人汽车销售公司承担1.5万余元,余款5000余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分析: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既然车主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保险,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尽受托人的义务,而不是将钱一汇了之,不顾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认为手续不全,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却迟迟没有行动,消极不作为;投保人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坐等保单送上来而没有提供投保车险的资料,也存在疏忽。

  目前在购车过程中,许多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车险一定要由他们代办。车主如果对购车的其它条件均很满意,同时考虑到因此能够避免办理车险的风险,大部分也很乐意接受。对此笔者建议:购车时,车主要将购买车险的险種、保费、保险公司都一并清清楚楚地写进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在特别约定的条款中,写明提车时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保单并同时生效,否则就是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并按合同中违约条款办理。这样可以避免车险代理办理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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