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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N券商的行政接管日为2004年1月2日,债权登记时间为2005年5月19日至2005年8月19日。我在2005年5月30日进行了债权登记。
记得2005年1月11日,我收到N券商盖有公章的一份"说明书",该说明书的内容为:5168***资金账户,您托管在N券商一下属营业部的股东代码为A35877****下的國债010210品種10万元面值,已因行政接管前N券商欠库原因于2003年12月25日被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非交易过户,总公司据此通知各营业部柜台系统进行调减,贵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N券商尚在对國债托管情况进行清理,贵客户可持此说明,证实贵账户中被非交易过户的國债品種及数量,特此说明。
我想知道,如果我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应该何时起算呢?是以债权登记日为准,还是以我收到相关说明书的日期为准?
上海 于先生
于先生:
就你所提問題,我们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欢律师作解答,供你参考。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七章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分为2年的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且权利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从目前资料看,本案应从债权登记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两年中發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起算;如果最后六个月發生了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则诉讼时效相应中止。
周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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