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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2013年7月8日报道 把车放在汽修厂维修,四年后竟发现多了11起交通事故记录,为此张先生将汽修厂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但汽修厂却称法院曾判决张先生给付维修费22万余元,但张先生一直未执行。近日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张先生给付汽修厂13万元后提车。张先生称,2003年10月他的帕萨特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送到被告汽修厂维修。2004年1月,张先生与汽修厂达成协议,委托汽修厂修理该车,修车费用除保险公司承担20%外,其余全部由汽修厂垫付,车修完后张先生交款提车。2009年,张先生想取车时,却发现该车自2004年10月至2009年1月有11次违章记录,另外该车还曾发生11次交通事故,理赔金额合计达20万元。张先生认为,汽修厂未经他同意,擅自使用他名下存放在汽修厂的车辆,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且该车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给他造成重大损失,现要求汽修厂支付车辆使用费30万元及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6万元。口头协议 车修好后归厂里汽修厂则称,张先生的车系重大事故车辆,事故发生后长期停在密云的一处停车场,为把车拖回厂里,汽修厂垫付了1万余元的停车费。与张先生签署修理协议后,汽修厂花费了22万余元给该车两次更换车身及损坏配件,才把车修复到事故前水平。且修理期间,汽修厂曾与张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如车辆能修复到原状则归汽修厂所有,但因张先生故意拖延,该车未办理过户,因此不存在汽修厂偷开张先生车的情况。汽修厂还表示,他们曾于2007年把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要22万元修理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汽修厂的诉讼请求,可这笔钱张先生却迟迟未给付。庭审中,汽修厂还提起反诉,称张先生的车长期占用汽修厂场地,且汽修厂要对该车进行定期维护,要求张先生再给付车辆保管费7.5万元。达成协议 车主付13万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汽修厂应对张先生的车进行妥善保管,而该车在汽修厂维修期间有多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足以说明汽修厂长时间使用该车。因汽修厂使用该车已有收益,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先生的车修复后归汽修厂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汽修厂应赔付张先生车辆使用费及车辆贬值等共计16万元。但考虑本案是案中案,在密云法院执法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先生给付汽修厂13万元后将车提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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