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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迹象表明,无论是迫于监管要求还是自愿,信托业都将加速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回归。
来自监管层方面的最新消息显示,目前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两规)讨论稿的修改已基本敲定,最终文本将于不久后正式公布。与讨论稿相比,修改稿取消了信托公司不能采取贷款、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的限制,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不难看出,虽然业务范围在讨论稿的基础上有所松动,但新办法却对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两大类。根据《信托法》对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但是,自营业务收入长期占到國内信托市场的大头。
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末,信托业务占总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35.79%,而自营资产业务收入占比高达64.21%。
从自营风险扩大到信托风险,最终形成社会問題,这是近年来所有問題信托公司重复演绎的一个规律。
正因为如此,压缩自营业务无疑有助于减小信托公司违规挪用信托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亏损的可能,“压缩自营业务、规范信托业务”也就成了银监会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业、降低风险的“良药”,此次两规修改的目的也不外于此。
不得不指出的是,國内信托业从2002年才开始真正探索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几年中信托本源业务稳定增长,平均增幅保持近30%,主业地位已日渐凸现,2005年35.79%的占比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成绩。可以预计,信托业务收入要成为总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还需时日,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实行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逐渐缩减自营业务显得十分必要。
银监会似乎已经考虑到这一点。根据同时出台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从修改后的两规出台之日起,信托公司应逐步压缩信托公司自营规模,实现向信托主业的回归。三年之内达标的信托公司可领取新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将面临重组、合并甚至出局的命运。
为此,重新思考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战略是当前信托公司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为了保住史N械慕鹑谂普眨??≡缛兆龃笞銮浚?磐幸岛廖抟晌式?铀傧蛑饕档幕毓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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