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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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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14: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管理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

(一)所有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项目、市政工程等各类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城区居民个人未经批准、突击搭建、抢建或有关单位违规审批擅自开工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燃气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通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的,擅自建设大型户外广告、过街天桥、板房、集装箱、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的,擅自安装管道、输配电、通信设施的;

(三)擅自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商业及住宅用房的,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构)筑物前后左右、道路、公共场地、门前、人行通道安装隔离墩、隔离栏、护栏、岗亭等设施的,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

(五)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施工管理用房(含伙房、住房)、营销用房(销售大厅)等临时设施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六)在铁路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建设的;

(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其他可以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正在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已建设完成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三、一切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建设形成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一律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内建(构)筑物有违法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该不动产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手续;待建(构)筑物的违法情形消除后,以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核定情况为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予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对本单位(或者本户)以外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供电、供水,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对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乡镇(街区)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部门、纪委监委部门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认定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共有人是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到其所在单位或基层党组织,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党组织督促其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将通报抄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九、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举报电话:12319   83823621十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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