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西城墙角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 定(2021)01 号 为了恢复古城风貌,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邓州市西城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原水利局办公楼以西,南至内城河,西至内城河,北至文庙路(具体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邓州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古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拆除等相关具体工作;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邓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相关政策及技术指导。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15日内。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邓州市西城墙角楼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邓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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