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学校应便利学生和家长知晓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的情况。《规定》明确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同时,成绩又是个人的信息,学校应当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告知。
日前,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并介绍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举措。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有关情况。(中国教育报记者 单艺伟/摄)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在会上介绍,为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邓传淮介绍,《规定》共8章、63条,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五个明确”,即明确学校保护职责、明确专项保护制度、明确学校管理要求、明确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支持监督措施。
他表示,《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在各条款中分别规定学校具体职责以及工作要求。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为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规定》对教育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邓传淮表示,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
邓传淮还表示,教育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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