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51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邓州市家家福购物广场林扒店经营的不合格绿豆芽(一)抽检情况
邓州市家家福购物广场林扒店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实测值为25.4μ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对邓州市家家福购物广场林扒店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较少,获利无法计算。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在接到不合格报告时第一时间提供出供货商的资质、报货单、入库单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法制审核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原因分析排查。保证今后要严把进货关,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进单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查验义务,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二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53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王成香(餐饮店)经营的不合格绿豆芽
(一)抽检情况
王成香(餐饮店)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实测值为13.4μ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使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我局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邓市监食药罚〔2020〕39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原因分析排查。保证今后要严把进货关,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进单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查验义务,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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