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邓州市长专栏投诉:受疫情影响,新购商品房延迟交房5个月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在邓州市MJCT买了一套房子,预售合同上是2020.12.31日交房,但是买房销售口头说延迟了4个月,定为2021.5.1日交房,请问有没有明确规定,因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合法顺延时间为多长时间?我能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吗?
3月12日,中共邓州市委邓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局官方回应: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成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接到网友反映问题后,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得力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现问题已基本查清,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经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同时,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有对逾期交付责任进行了约定。
综上所述:网友可视因疫情原因延期交房的实际情况同开发商协商解决,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通过司法渠道,要求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或退房退款。欢迎你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前本号评论:按照行业惯例,按照开发商说的因为疫情原因延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业主是不能要求退房的,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但是,疫情不是借口,去年管控也只是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就不能再说是因为疫情了,属于逾期交房,开发商要给业主支付违约金,如果业主有要求退房的,也应走法律途径。
里面第10页,11页,12页,13页为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主要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相关设施交付标准,比如水电气通信等等,这里还有很重要的交付时间,口说无凭,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去收房,如果有逾期交房,这里也有逾期交房责任的约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定要仔细查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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