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何某等59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借用亲属宁月某身份做法人代表,于2016年5月2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济南出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济南出云为股东发起人,在山东省泰安市成立子公司泰安出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为多家金融公司催收贷款的业务,公司组员用公司统一培训的话术及短信模板,根据网贷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的联系方式,通过故意揭露贷款人欠款的隐私,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滋扰贷款者本人及亲属和其他社会关系人等。并逐步升级滋扰内容,威胁贷款人还款,致使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不堪其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邓州市马某、赵某等多名被害人受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等59人为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承揽多家网络贷款公司催收业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为攫取高额利益,采取的发债务催告函、假称立案、起诉、挖户籍等方式故意揭露贷款人隐私、辱骂、威胁, 恐吓、电话短信骚扰等催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对“软暴力”的规定。 被告人以成立公司为载体,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架构、层级和部门管理,有统一的行为模式、固定的重要成员及明晰的利益分配方式,组织人数众多,有组织有预谋地共同实施软暴力催收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致使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不堪其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何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5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均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