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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牌拍中与否要缴100手续费 法学学生诉请被驳回

2016-7-2 10:15| 发布者: beleen| 查看: 1515

查看原图 自动播放开关 自动播放 沪牌拍卖手续费纠纷案一审宣判 原告 ...

上海的私车额度拍卖,无论竞拍是否成功,竞拍者都要向国拍公司缴纳手续费100元。可是消费者肖某认为该收费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向法院起诉国拍公司,要求确认该收费条款无效。

其实,这起纠纷案中的原告肖某系华东政法大学的一名学生。2015年,包括肖某在内的4名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状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国拍公司),质疑上海车牌拍卖收取100元手续费的合法性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原告肖某诉被告国拍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收费规定不公平,滥用垄断地位

2014年12月10日,原告肖某前往国拍公司办理上海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竞拍手续,缴纳了2000元保证金并领取了拍卖须知、公告、密码凭条等资料。12月20日,肖某通过国拍公司提供的网上拍卖系统平台进行车牌竞价,但最终因其出价低于成交价而未能竞拍成功。12月24日,肖某到国拍公司退还标书,工作人员在扣除竞拍手续费100元后退还给其1900元保证金,并出具了相应的发票。

原告认为,手续费的收费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收费条款为无效格式合同条款,并要求返还100元手续费及相应利息。

澎湃新闻记者在之前的庭审中获悉,原告表示自己曾对手续费的性质、定价对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两机关的回复均是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说明此手续费并不是在政府指导下进行,而是国拍公司自行制定。国拍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机动车额度拍卖商,100元手续费的制定并未与广大竞拍者商议,原告失去了订立合同内容的自由权。作为具有垄断地位的被告,并未提供服务合法公开的依据,而是滥用其垄断地位,无疑此条款严重失公允。

原告当时还认为,无论根据《消保法》还是《合同法》,该100元手续费格式条款均属无效。因为对消费者而言,上海拍牌是持久战,每拍一次需支付100元手续费,单个数额看似较少,总体价格却不菲。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支付成本,且与被告提供的服务相比缺乏合理对价性。

国拍公司:提供了服务,手续费像“考试报名费”

被告国拍公司辩称,收取手续费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肖某于2014年12月10日在《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登记表》上已签名承诺完整阅读须知、接受须知规定,且国拍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拍卖服务,肖某也按照投标规程完成了投标。

被告曾表示:“100元的手续费除了用于发放标书、系统维护,还要对拍牌记录进行数据分析。”

被告还抛出了《拍卖法》、《价格法》中的诸多条款,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1999年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拍卖就属于其中一个领域。此外,《价格法》也规定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了规定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这说明,法律授权了拍卖公司可以在市场行为中有适当收益。

对于原告坚持认为收取100元的手续费有失公平,且收费条款属于无效,被告代理律师曾在法庭上打了一个比喻:“这就好像是组织考生报名,能不能考中,组织方没法保证,但报考费一样要收。”

法院:收费条款构成双方合意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国拍公司通过公告、须知等方式告知不论竞买是否成功都收取100元手续费的内容,原告也确认其在参加竞买前曾仔细阅看相关内容,故100元手续费条款构成双方合意内容。

法院表示,公告、须知等内容显示,被告收取的100元为手续费,拍卖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民法原则,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该项收费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国拍公司作为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了办理拍卖登记,制作、发放相关资料,提供并维护拍卖系统,为竞买人办理收退费手续等一系列服务。现原告主张该价格不公平、不合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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