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淳报道 男子柳某趁夜晚在路边胁持下班女子,强奸未得逞又欲抢其钱财。被害人急中生智,哄骗他说家中无人可一起回家,柳某便随其一起回家,在被害人家门口被当场抓获。11月1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强 ...
本报讯 记者王淳报道 男子柳某趁夜晚在路边胁持下班女子,强奸未得逞又欲抢其钱财。被害人急中生智,哄骗他说家中无人可一起回家,柳某便随其一起回家,在被害人家门口被当场抓获。11月1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柳某在小南门城楼北边西侧拦下推着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小玲(化名),并将小玲拉至小南门城楼西北侧墙角处,欲强行与小玲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后柳某又采取威胁的方式拿走小玲身上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2元。随后,小玲将柳某哄骗至自己住处附近,并在警方的配合下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以胁迫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柳某又采取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汴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