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日以豫政土〔2024〕187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3.8580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 ...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日以豫政土〔2024〕187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3.8580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湍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张楼乡茶庵村、大庄村(福胜路北侧、双忠路西侧)。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属证书面积自动核减,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所有权证书视为作废。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9日,复核时间:2024年4月13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