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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4〕9号

2024-5-23 01:45| 发布者: 邓州门户网| 查看: 8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邓州市202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邓州市202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邓州市张楼乡小丁村、锞郑村、北张坡村、门庙村、大丁村、龚家村、牛王村、茶庵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19.7300公顷,其中农用地19.7007公顷(耕地16.9581公顷),建设用地0.029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被征地单位

本次征地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社保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张楼乡

小丁村

3.5396

87.0

64.2

1.8

锞郑村

0.5266

70.5

64.2

1.8

北张坡村

4.2602

87.0

64.2

1.8

门庙村

1.8340

70.5

64.2

1.8

大丁村

1.4121

87.0

64.2

1.8

龚家村

7.6528

87.0

64.2

1.8

牛王村

0.1020

70.5

64.2

1.8

茶庵村

0.4027

70.5

64.2

1.8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为张楼乡小丁村、锞郑村、北张坡村、门庙村、大丁村、龚家村、牛王村、茶庵村集体及其成员。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的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后,一次性支付给安置对象。社保安置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5月11日—2024年6月11日。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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